医保知识

时间:2017-08-14 17:01:38 来源: 阅读:2559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凡本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退休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全部退休金确定。月平均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从业人员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帐户的构成      

  个人帐户内容包括:

  (一)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2%缴纳的部分。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职工年龄段并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转汇入的部分,其档次为:1、不满45周岁的按1.54%记入;2、满45周岁的按2.1%记入;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按4.55%记入。

  (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四)职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结转使用,可以继承。

  五、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出项目     

  (一)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需的费用;个人帐户有结余时,可以用于支付住院或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职工死亡,其个人的余额可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后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基金的配置;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或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 

  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       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市财政负担。     

  (二)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1、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3%记入。      

  2、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对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规定病种的公务员门诊费进行补助。      

  3、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补助待遇。

  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办法

  (一)凡参加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由市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几点说明:

  1、凡参加了上述两种保险者,患者出院结算时,打印出来的结算单上已按市医保管理中心上述保险政策自动给予补助;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医疗补助,它是指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完后,参加了大额医疗保险者,可进一步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如果未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后的医疗费用,患者全额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