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

时间:2017-09-30 09:27:12 来源: 阅读:3120

人社部发〔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基金,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基金安全”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在依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为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规范有序地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开展社会监督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使这项重要的公共基金“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办法,推进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通过开展社会监督,总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发现存在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加强基础管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落实社会保险法,贯彻政务公开的要求,凡是能够公开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事项,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规范有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搭建稳定的平台,疏通交流渠道,引导各方面有序参与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监督的水平和能力。

(三)多种形式并举。以社会组织的参与为重点,探索多种社会监督形式,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四)循序渐进。开展社会监督工作要积极稳妥,遵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和深入。

二、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四)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五)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社会监督的主体

社会各方面均可根据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

(一)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等,都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向主管机关反映和提供线索。

其他个人均可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及时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都可以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向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

(三)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向主管机关反映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与社会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可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自律机制、从业人员自律机制,或采取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约束和同业监管。

(四)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调查了解,力求准确掌握情况,并积极向主管机关提供线索,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专业人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可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投资运营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条件,了解本单位管理经办运用和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注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揭露和反映。

四、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扩大公众参与权。各地要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社会保险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社会保险决策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信息披露。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应按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要按规定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对于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布,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强舆论监督。要注重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畅通沟通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实现有效监督。

(四)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各地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搭建社会监督平台,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专栏,受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资金,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五)聘请社会监督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应具有较强政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能够秉公办事。要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大力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对蓄意打击报复社会监督员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六)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度。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地制宜地组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作用。

五、社会监督意见的反映和处理

(一)健全社会监督意见反映和处理机制。社会监督发现的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均可依法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举报或反映。基金监督机构应积极受理,根据问题性质、部门职责等,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查证处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金监督机构应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执法纪律,按规定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通报本级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处理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有机衔接,防止推诿扯皮。

(二)保护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举报或反映人要求告知情况的,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后,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举报或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要依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六、社会监督的组织和要求

(一)试点工作的安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部里将根据工作基础和自愿的原则,在6个省份各选择2-3个市县作为部级试点地区。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并报部里备案。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跟踪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与行政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要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实践基础。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部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组织指导工作。各地要及时报送情况,加强沟通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