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已成为影响职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职业病是一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其危害不亚于矿难、工伤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从其发病的普遍性、延续性和隐藏性来衡量,职业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伤害更值得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 2011年、2016年两次修订,为劳动者筑起一道职业健康“防火墙”,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高度重视。但是,仔细分析近些年国家卫计委和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职业病相关数据,不难发现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存在着实际总量底数不清、新增病例持续攀升、尘肺病高居发病榜首、农民工成主要高发群体等突出特点。而这些数据背后凸显的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用人单位预防意识淡薄、劳动者对职业病防范知识缺失、工伤保险对职业病职工的保障尚未实现全覆盖等深层次问题。
加强职业病工伤预防和保障工作,关乎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改善保障民生、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
完善顶层设计,加强部门协作。职业病防范涉及安监、卫生、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调整职能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把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统一、高效、有机的决策和执行平台上,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让预防、保障、监管功能和政策具有系统、高效、通畅、简洁的表达模式和执行力。
要防患于未然,完善预防机制。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把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安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大职业病预防的资金投入,敦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职业病预防的资金支出比例,规定有明确的资金支出项目、使用范围、支付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审核,为职业病预防工作提供充足保障。
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发挥保障作用。应科学细分行业职业危害风险等级和差别费率档次,提高职业危害因素高的行业基准费率,增大缴费额度,形成“高风险高投入高保险”的正常模式。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实践浮动费率机制。要建立浮动费率考核体系,将基金支收比、职业病发生率、职业病防治、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等多个参数纳入浮动费率考核体系。
强调政府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应强制目前所有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保证劳动者能及时获得赔偿。要借鉴社保领域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制定特殊政策,有效解决应保未保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切实保障目前已经罹患职业病群体的权益,无论其在哪个用人单位引发职业病,只要在社会保险系统内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则都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要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由职业危害因素大的行业、用人单位、政府财政、社会慈善等共同出资建立,用于那些从未参保又无法得到追偿的职业病患者。要加大宣传和监控力度,重点监控那些职业危害大的行业、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企业,建立职业病预防机制,通过强化源头治理,努力降低职业病发生率。